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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招来不速客 窃人财物被判刑
作者:刘卉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01-24 14:56:11


    多行不义者必自毙!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一审以犯盗窃罪判处黄朗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黄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陆进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处鲍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返还赃物诺基亚6600S型滑盖手机一台被害人张某,返还110元被害人陈某。

    2010年7月23日,黄朗驾驶其租来的车牌号为桂L28XXX的黑色比亚迪小轿车搭载黄善、陆进、鲍强从来宾县来到贵港市城区,当晚四人入住贵港市港北区福来登酒店705号房。次日凌晨4时许,四被告人窜到贵港市城区长安酒店五楼,由陆进在电梯口放风,鲍强在楼梯口放风,黄朗、黄善用事先准备好的铁线、老虎钳、双面胶、棉线等工具打开513房门锁入室,将陈某的人民币110元、张某一台价值人民币1280元的诺基亚6600S型滑盖手机盗走。同日11时许,四被告人退房欲离开福来登酒店时被接警赶来的民警人赃俱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盗的财物收缴扣押。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忠朗、黄忠善、陆德进、鲍赞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黄忠朗、黄忠善负责盗窃的具体实施,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陆德进、鲍赞强负责放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案中涉及人物均是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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