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卡上多了18万不想还 法院判决必须还
发布时间:2011-01-25 10:06:03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晓凤)
一女士为支付货款,没有想到却把钱打到他人账户上,事后多次要求归还未果,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近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袁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18211元。
赵女士系四川西充县人,因生意往来,经常需要往他人账户打货款。2010年5月14日,赵女士在中国建设银行向生意伙伴打款2642元。 9月3日,又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向打款15569元,两笔合计18211元。由于对方没有收到款项,向赵女士咨询,赵女士通过银行查询才知道,该两笔款误打入以前有过业务往来的袁某卡中。事后,赵女士多次找袁某退款,袁某以自己身在外地,该卡在老家,无法转账为由没有退还。2010年10月25日,赵女士向营山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袁某立即返还其1821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营山县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袁某送达了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被告既未向法院递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取得赵某的18211元没有合法依据,应如数退还。被告袁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应视为被告放弃了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抗辩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