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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抚养费 高一女生状告生父
发布时间:2011-01-25 11:57:3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杜谦)   日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小华起诉亲生父亲王某索要抚养费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某从2011年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小余生活费300元,并据实承担小余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一半,直至其满18周岁时止。

    原告小华之母李某与被告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5年生育一女小华。2002年8月,李某与王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原告小华由李某抚养至18周岁,王某不支付任何费用。现原告就读高中,开支较大,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给付一定生活费,被告拒付,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王某现无固定工作,原告之母李某虽有固定工作,但其要供养四口人。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小华作为未成年的在校学生要求父亲王某给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王某提出在与原告之母李某离婚时房产给了原告和她母亲,现拒绝给付抚养费,其辩称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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