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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进口报关花28万 称多付5万诉请归还被驳
发布时间:2011-01-25 14:24: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克元)
陆先生在美国购买了一辆宝马车,因不清楚进口的手续,便委托上海亿富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亿富亿公司)全权办理,并按约定支付了各类费用28.95万元。事成后,陆先生却认为多付了钱款,故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亿富亿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多收取的5.4万余元。由于陆先生与亿富亿公司间的行为未能构成不当得利,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陆先生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陆先生在美国购置了一辆宝马X5汽车一辆。由于其不清楚进口手续,便委托亿富亿公司办理一切进口报关等相关手续。去年4月2日,他与亿富亿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协议书》,协议书明确了亿富亿公司的服务内容,约定各种服务费用。之后,陆先生向亿富亿公司支付了28.95万元。而亿富亿公司也向陆先生出具了7.7万余元的关税发票、7.4万余元的增值税发票和5.2万余元的消费税发票。发票总值为20余万元。陆先生除认可上述3笔税款,加上其向亿富亿公司支付3万元服务代理费外,称亿富亿公司无故多收取了许多相关费用,其多收钱款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为此,他于去年10月将亿富亿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多收取的5.4万余元。 亿富亿公司确认收到陆先生的28.9万元。但辩称陆先生因不清楚相关的进口手续,故找到本公司要求代办,并约定服务代理费3万元,其余费用则需实报实销。但是,在将宝马X5车辆从美国运到国内需要办理许多手续,会产生许多费用,除了关税、增值税、消费税3项外,还会产生报关费、报检费、托运费、滞箱费、公关费等等。此外,陆先生是中国国籍,按规定不允许购买外国车辆。鉴此,公司为陆先生的一位美国朋友办理了一整套的手续,最终才能以该美国人的身份将上述的宝马车辆购买入境,而整个过程又会产生许多杂费。综上,要求陆先生与其公司进行各项费用的结算。 经查,陆先生与亿富亿公司所签订的协议书约定,车辆名称为宝马,费用包括服务代理费叁万元正,服务包括报关、报检、开箱、查验、物流、上牌等。另外补充约定事项是,由亿富亿公司负责办理宝马车辆的一切进关、上牌手续、代理费叁万,其余费用凭发票实报实销。又查明,去年9月20日,陆先生收到亿富亿公司出具的“陆先生07X5费用明细”一份,罗列了滞箱费、换单费、物流费、关税、增值税等24项费用项目。 法院审理后认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之债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其行为或行为的性质存在误解。本案中,陆先生给付钱款时,双方之间已签订购销协议书,故陆先生对其给付钱款的目的是明知的、对给付钱款的行为也是明确的,其并不存在任何的误解。至于双方之间是否已就购销协议书中约定的各项费用进行结算及亿富亿公司是否存在多收取钱款的情况,均不属于不当得利之债的审理范围,双方应另觅途径解决。因陆先生给付钱款的行为不符合不当得利之债的成立要件,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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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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