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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藏匿雷管百枚 四被告人分获刑
作者:唐芹 发布时间:2011-01-25 11:13:31
蒋某非法开采煤矿,从郭某处购买电雷管100枚,又将雷管交与手下工人蔡某和孙某处保管。后蔡某与孙某投案自首,近日,四人分别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七个月。
2009年6月,蒋某承租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某非法煤窑。煤矿工人蔡某称煤硬不好采,于是让蒋某想办法解决。 2009年9月,蒋某以1700元的价格从郭某处购买电雷管100枚,先预付了1000元,还有700元未付。蒋某将雷管带回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一个饭店的暂住地。 当天晚上,蒋某让蔡某将100枚雷管取走拿到煤矿上用。第二天上午,蔡某又找来另一工人孙某,将该100枚雷管分成40枚和60枚两部分,分开藏在煤矿口附近处。 2010年2月,蔡某和孙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协助警方抓获了蒋某和郭某。四人均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和郭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蔡某和孙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但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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