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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发包工程当诱饵 花甲骗子骗财15万获刑7年
作者:孔祥凤 发布时间:2011-01-26 10:35:52
通过假冒各种身份,今年61岁仅有小学文化的顾某在2005年—2007年多次行骗,以发包装修工程为名实施欺骗,共骗取单位和个人共约15万余元。日前,顾某因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同时退赔被害人被骗钱款。
经审理查明,在2005年4月、5月期间,被告人顾某伙同胡某、韩某、安某3人(均以获刑)在北京某大学研究生院服务楼租房,以北京同创新联教育培训中心的名义,谎称拟在北京市通州区将建立培训中心,以发包装修工程为诱饵,分别与河北省、江苏省、北京市三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共收取三个公司质保金10万元。同时,还骗取被害人王先生2部手机、2条红塔山牌香烟、8箱可口可乐、8箱燕京牌啤酒。 同年5月21日,被告人顾某还伙同这3人在江苏省南京市,以发包装修工程为诱饵,以借钱为名,骗取被害人吴先生1万元。 2006年4月至5月,被告人顾某和胡某、韩某在丰台区再次实施诈骗,他们冒充北京市丰台区某医院领导,以老年病房筹备处的名义,虚构医院老年病房改造的事实,以发包装修工程为诱饵,以索要好处费为名,骗取被害人周先生4万元以及3部手机等物品。 2007年11月25日,顾某又与另外三人预谋后,通过伪造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继而伪造企业注册手续的方式虚构厦门金海湾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由被告人顾某介绍,以投资北京市房山区一家健身中心建休闲娱乐中心的名义,与经理签订了合作合同书。2007年12月26日,顾某等四人又以发包健身中心装饰工程的欺骗手段,与被害人张先生签订工程协议书,骗取了其2万6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签订虚假工程发包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工程建设项目为诱饵,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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