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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钱入狱 青春的头颅沉沉低下
作者:李丹枝 发布时间:2011-01-27 10:24:29
持杀猪刀、斧头抢劫过往司机,面对庄严的法庭,5名少年懊悔地低下了头。他们中最大22岁,最小18岁。因案件性质恶劣,被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匡某、袁某和杨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000元,石某(犯案时未满18周岁)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0年1月29日晚11时许,被告人唐某、匡某和袁某乘坐刘某(另案处理)的摩托车在绥宁县红岩镇盐井路段拦截了被害人汤某驾驶的货车,并用杀猪刀逼迫汤某交出身上的现金,抢得现金1560元。2010年3月2日晚11时,被告人唐某、杨某、石某手持杀猪刀、斧头在同一路段,采取同样的方法抢得货车司机袁某人民币2200元。两次抢得的赃款均被挥霍。 绥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凶器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该行为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湖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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