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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上触电致伤 赔偿责任三方分担
发布时间:2011-01-27 11:01:4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永居)   在出现工伤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定作人)、施工人之间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雇员自身责任应如何认定。王某在脚手架上干活触电受伤,赔偿责任在四方中应如何认定与分担。2011年1月27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雇员工伤损害赔偿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石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计人民币一万六千余元(23109.35×70%),被告丁某、孙某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王某对被告泗洪县四河乡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10日,被告丁某、孙某与四河乡政府合同约定建设安置小区工程,石某与被告丁某、孙某约定承包了墙体涂料工程,并雇用原告王某与马某等人施工。2009年12月20日1时30分许,原告王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触及高压线被电击伤,当日被送往泗洪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0年1月29日,医疗费一万五千与余元,诊断双手及右足受伤,休息3个月。事故发生后,原告就损害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引起诉讼。审理中,泗洪县翔宇建筑公司出具涉案工程系丁某、孙某合伙承建的证明。同时,经鉴定王某的医疗费等费用合计为二万余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丁某、孙某作为定作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但原告要求被告泗洪县四河乡人民政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理应对周围环境加以注意,其在正午视线开阔工作当时,应当能够目测高压线高空距离,但原告王某等人过于自信,未能采取合理、有效的避让危险措施,盲目挪用脚手架触及高压线致事故发生,自身应当存有重大过失,应相应减轻雇主的责任,酌定由其承担30%的责任。遂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作出了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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