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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狗崽惹纷争 伤人赔偿又领刑
发布时间:2011-01-27 14:21:35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启明)   本是同村村民,却为一只狗崽引发纷争,导致一方轻伤,被告人冯宗根不仅为此担负刑事责任,还须赔偿受害人损失。

    2010年6月12日,原告余本年发现其家丢失的一只小狗崽在被告家门口出现,便怀疑系被告之妻张得群窃取。6月14日晨,原告在去责任田劳动的路上遇到被告,便向被告索要自家的小狗。当日21时30分许,原告与其子汪光宇接被告电话通知一道去被告家领取小狗,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用手殴打原告面部致其右眼钝挫伤、右眼内侧壁骨折,经安徽省舒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认定为轻伤。2010年11月11日,安徽省舒城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原告于受伤之次日被送往医院治疗,2010年12月29日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舒城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冯宗根故意致伤原告余本年,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冯宗根赔偿原告余本年损失18481.6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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