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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换乘出租车 的哥不满撞伤乘客
作者:肖先华 李卫华 发布时间:2011-01-27 08:32:34
因不满王女士换乘其他车辆,司机赵某与其发生争执,后驾车将王女士及其男友撞伤。近日,赵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0年8月,被告人赵某驾驶一辆奇瑞牌QQ型出租车到延庆县某歌厅门口接乘客王女士。王女士因故不再乘坐该车,赵某不满,向其索要车费,为此与王女士的男友宗某发生口角,二人撕打起来。被王女士劝开后,赵某仍感气愤,驾驶出租车将站在人行道上的王女士和宗某撞倒,致使二人撞坏旁边饭店的玻璃门跌入店内。经鉴定,宗某轻伤,王女士轻微伤。后赵某驾车逃离现场,并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案件审理期间,经法庭调解,被告人赵某的亲属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宗某经济损失2万元,赔偿王女士经济损失2千元,均已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够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确已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应予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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