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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盗窃曾被判刑 再度联手又进牢房
作者:王斌 戴后   发布时间:2011-01-27 10:21:40


    曾因合伙盗窃而被判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度合伙盗窃。日前,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开林、齐维怀有期徒刑5年3个月、2年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4千元。

   被告人赵开林、齐维怀均系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民。2006年12月,二被告人因合伙盗窃被南京市建邺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1年10个月;2007年9月,被告人赵开林被芜湖市境湖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千元。

    2010年8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开林窜至泾县泾川镇太平湖新村陈某某家,翻窗入室,窃得人民币1.1万元;同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开林、齐维怀窜至泾川镇皖南第一街某居民楼下,赵开林在外望风,齐维怀翻窗入室,进入该楼五楼赵某某家,窃得人民币2300元及手机一部(价值450元)。一时小后,二人又在该楼另一单元,齐维怀在外望风,赵开林用千斤顶撬窗入室进入三楼陈某家中,窃得人民币450元及数码相机(价值900元)、手机(802.5元)各一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开林、齐维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赵开林盗窃财物数额巨大,齐维怀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二被告人系累犯及流窜、入户盗窃等情节,再综合二被告人自愿认罪,所盗财物被及时追回发还失主,未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等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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