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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丈夫借款理应夫妻共同偿还
发布时间:2011-01-28 10:48: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韵妃)   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一样的道理,只要婚后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另一方是有共同承担的责任。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借款纠纷案件,判决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其逾期利息。

    被告梁某、宫某为夫妻关系。2009年3月9日,被告梁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8000元,约定2009年7月前还清借款,并立写收条一份给原告收执。后被告梁某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而原告无法联系到二被告,遂诉至法院。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梁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约定被告梁某于2009年7月前向原告还清借款,被告梁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梁某偿还借款及其逾期利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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