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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伙隐瞒盗窃数额 共同犯罪难逃法网
作者:雪洁 发布时间:2011-01-28 16:14:19
18岁的河北人王某因涉嫌伙同他人实施盗窃被检察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3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李强(化名)、李东(化名)(均另案处理)在本市丰台区,盗窃被害人小陈的人民币五千余元,各类充值卡价值5300余元及宏基牌454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宏基牌4540型笔记本电脑价值1800元。 2010年3月中旬,被告人王某伙同李东(化名)(另案处理)在北京丰台区撬门入室,盗窃被害人宋某的黄金戒指一枚,爱国者V790数码相机一部,经鉴定物品共价值1391元。 2010年3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李强、李东到北京丰台区,由被告人王某、李强转移被害人小陈的母亲张女士的注意力,趁人不备,由李东盗窃被害人小陈的人民币5000余元、各类充值卡及笔记本电脑一台。李东向被告人王某、李强隐瞒了盗窃人民币5000余元的事实,独自将赃款挥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王某的辩护人关于王某犯罪时尚未成年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王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等辩护意见,本院酌予考虑。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时已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尚未成年,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交本案全部赃款,本案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北京法院网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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