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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车被撞为名行抢劫之实 两“90后”分别获刑
发布时间:2011-01-30 11:22:5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卉 陈韵妃)   1月30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一审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益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梁展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二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苏某被抢电动车经济损失3183元;继续追缴李益违法所得370元,梁展违法所得130元,上缴国库。

    2010年7月18日21时许,李益驾驶助力车搭载梁展在贵港市人民医院门口路段被苏某驾驶的电动车碰到车尾,李益、梁展即密谋对苏某和苏某搭载的刘某实施抢劫,遂以助力车被撞坏索赔为由,将苏某、刘某带至贵港市港北区大东码头防洪堤附近,由李益手持摩托车防盗锁威胁苏某、刘某,强行将苏某价值人民币3183元的黑色绿源牌TDR0946Z型电动车一辆和价值人民币200元的金立牌HZ569型手机一台抢走。后二被告人将抢得的上述电动车销赃得款人民币500元,梁展分得赃款人民币130元,李益分得赃款人民币370元。

    2010年7月20日,梁展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上述被抢金立手机主动上缴,公安机关已将该手机发还被害人苏某。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益、梁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截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李益、梁展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依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展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展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展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案中涉及人物均是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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