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辍学少年胁迫学生出校强索“酒钱”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1-30 09:14:36
本网讯(劳波涛)
被告人陆星与叶文昌、“尔遥”(在逃)及几个中学生喝酒后到某某中学里胁迫五名初一学生出来到菜市场索钱买酒喝,没钱给就拳打脚踢。2012年12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陆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人民币。
2012年5月8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陆星与叶文昌、“尔遥”(在逃)及几个某某中学初二的学生在田林县潞城乡潞城菜市场喝酒时商量要到某某中学里胁迫几个学生出来到菜市场要钱买酒喝。后由叶文昌带领以上人员进入某某中学校内,在初一年级的男生宿舍里胁迫吴林进、黄靖宜和陆泽辉、潘楼竹、尤林才五名学生爬出学校围墙外并带到菜市场,由被告人陆星威胁要钱。因吴林进、陆泽辉、潘楼竹和尤林才没有钱,先后被陆星和在场的某某中学初二年级的几个学生一起殴打致伤,黄靖宜则被迫回学校拿10元人民币给陆星才得以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吴林进、陆泽辉的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陆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2年12月7日,被告人陆星家属退还10元人民币给被害人黄靖宜,同年12月12日,被告人陆星的家属代其分别赔偿被害人吴林进、陆泽辉的医药费和误工费700元、11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自行调查了解到被告人陆星年幼时父亲逝世,从小失去父爱,心灵上受到极大伤害,造成其性行孤僻,不愿与外人交往,甚至亲生的母亲也不愿沟通不说话,读书至初一上学期,因无心上学即辍学回家游玩,没有违法违纪现象,平时表现一般。因被告人陆星在学校受教育时间较少,法律意识淡薄,加上监护人疏忽管教,过早地离开学校而走上社会,是导致其走上犯罪的主要原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人财物,并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陆星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其家属代其退还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的具体情况,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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