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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投资骗款百万 “借”购物卡套现还钱
作者:吴丹 发布时间:2011-02-09 14:31:00
谎称投资原油期货、黄金、旅游路线等生意,鼓动亲朋好友“投资”100余万元,无法偿还后到商场“借”金额高达75万元的购物卡,以低价卖掉后套现还钱。日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至2010年5月,陈某称自己大学同学“罗琳”嫁到台湾,在经营投资理财生意,可以通过关系投资国外旅游路线,后又谎称自己正在投资原油期货、黄金、世博会服装、建筑外材料等生意,取得赵某、陈某、毛某、姚某等人信任后,假借帮助投资的名义,允诺高额的利润回报,骗取赵某等人110余万元,陈某将大部分钱用于个人消费和赌博。 2010年5月,赵某、陈某等人向陈某催要本金及收益,陈某发现自己已无任何偿还能力,便自称自己是海尔工贸集团驻张家港办事处的业务员,由于公司接到一笔大工程,需要商场购物卡疏通关系和送礼,允诺较短的归还期限,先后两次向商场欠款领取金额达75万元的购物卡。后通过网络和私人关系以8.5折、9折的价格将购物卡卖出套取61万元现金,将其中43万元归还给陈某,剩余款项均被陈某花费掉,所欠购物卡款项亦未能归还。庭审中,被告人陈某辩称其没有诈骗赵某和毛某的故意,是帮其投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尽管庭审中被告人陈某称没有诈骗赵某、毛某的故意,是帮其投资,根据被害人赵某、毛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是以投资旅游产品等名义让其投资,但被告人陈某未能提供投资做生意、资金去向的相关证据,又无能力归还,侦查机关经多方调查也未能查到被告人所称其大学同学“罗琳”的任何信息,且被告人陈某在其供述中也称其就想骗点钱用,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陈某有诈骗的故意,其辩解无证据证实,不能成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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