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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后主动退还 罪犯被判轻刑
发布时间:2011-02-12 13:26:0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勇慷)
云南省富宁县田蓬镇的青年黄加明夫妇一起到广西那坡县打工,黄加明因对其妻子的朋友韦某心存芥蒂,便对韦某的男朋友梁某出气,偷走了梁某的一辆摩托车,但由于黄加明窃后又主动退还了摩托车,得到了法院的从轻处罚。日前,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以盗窃罪判处黄加明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9年6月14日早晨6时许,黄加明在其租房一楼盗走了梁某停放在那里的一辆两轮摩托车,后将盗得的摩托车拉到那坡县德隆乡其姐家停放。当日下午,黄加明感到害怕,又将盗得的摩托车退还给了失主梁某。经那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1481元。 2010年9月10日,黄加明因涉嫌盗窃罪,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案经公诉机关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那坡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黄加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481元,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黄加明实施犯罪后又主动将盗得的摩托车退还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犯罪后认罪态度好,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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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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