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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半年被保险人死亡 理赔遭拒法院判给付
发布时间:2011-02-14 09:08:09


     光明网讯(通讯员 蔡强)   投保人将自己的母亲做为被保险人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了一份保险,半年多后母亲去世,投保人索要保险金时,保险公司以原告在投保之前没有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患有病疾为由拒绝理赔。2011年1月25日,河南省舞阳县法院审结了该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某保险金10万元。

    2008年11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一份,投保人姓名为王某,被保险人姓名为刘某,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2009年6月,被保险人刘某因病死亡,后原告与被告协商理赔事宜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额100000元及保险单现金价值2261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出具证明,证明事故发生后,被告已将保单现金价值2261元支付给原告王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2008年11月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法院予以认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王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但被保险人刘某死亡后,被告以原告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由于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被告的保险业务员不但根据合同要求询问原告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所患疾病及治疗经过等,而且对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进行了身体检查,因此,被告在填写保险合同时除应根据原告陈述外,还应依照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结论进行填写,被告的保险业务员没有依照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结论签订合同,而仅仅依据原告陈述签订合同,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以原告签订合同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理由不当,不予采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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