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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未能按期还款 债权人暴力追讨高息获刑
作者:匡海燕 宋维国 发布时间:2011-02-14 09:19:03
他人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自己借款不足3万元,因对方未能按期偿还,遂以暴力威胁并向对方索要高额利息,且从对方家中强行拉走价值16万余元的白酒,终被检察机关以犯敲诈勒索罪诉至法院。
日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吕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对其违法所得赃款102000元及未退交的违法所得赃物,予以追缴。 2009年1月25日,安徽省明光市居民谢某因资金周转困难经朋友介绍,以10000元每日300元的利息向当地居民吕某某借30000元高利贷,先行扣除10日利息后,谢某实际借得21000元。因谢某未能在约定还款期还款,吕某某遂要求要求谢某支付80000元利息,并持水果刀威胁谢某打下80000元借条。此后,吕某某多次以伤害谢某人身及家人、到谢某家经营的公司滋事等方式对谢某威胁,要求谢某支付新生的利息。同年4月至9月,吕某某先后从谢某处讨要现金102000元、从谢某家酒厂拉走价值43400元白酒。同年12月24日,逼迫谢某重新打了一张130000元的借条,并拉走谢某价值24396.19元的基酒。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于2009年12月24日敲诈勒索谢某130000元,由于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亲属主动为其退交部分赃物,且本案系民间借贷民事纠纷引起的,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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