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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雇工为名拐卖妇女 主犯潜逃12年后终落网
发布时间:2011-02-15 09:42: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陆志强)   以雇工为名,合伙他人拐卖妇女,“同行”均已被法院判刑,而他却负案在逃。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1年2月14日,潜逃12年后的被告人陆真平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以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1998年8月14日,被告人陆真平同覃志恩、黄少孩(二人已判刑)密谋策划后,到田州花园附近自称是百育人要人给香蕉培土为由,骗得到该处等人雇工的罗某某、何某某二名妇女的信任。次日上午,被告人陆真平又伙同覃志恩、黄少孩到田州花园找到罗某某、何某某,将二人骗上开往田东的中巴车到新州煤矿下车,又以做“白粉”(泡打粉冒充海洛因)生意得钱后再做工为由,将罗某某、何某某骗到钦州市,被告人陆真平指使覃志恩将何某某带去找叶厚亨(已判刑),让叶厚亨寻找买主,后覃志恩、叶厚亨将何某某卖给李某某为妻,获得赃物1000元;被告人陆真平伙同黄少孩把罗某某带到广东省化州市卖给李某某为妻,获得赃物3000元,所得赃物陆真平和黄少孩私分。

    1999年8月11日,被告人陆真平伙同覃志恩又以雇工为由,将在田州花园门口处等人雇工的妇女韦某某骗到钦州市隆镇新圩村叶屋屯叶厚亨家,由叶厚亨介绍把韦某某卖给朱某某为妻,获得赃物2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陆真平一直外逃。

    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真平以营利为目的,结伙拐骗贩卖妇女三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己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陆真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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