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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媳不和诉离婚 法院依法判不准
发布时间:2011-02-15 12:55:39


     光明网讯(通讯员 胡晓瑜 李康)   只因儿媳对婆婆心里上有隔阂,便起诉与丈夫离婚,由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近日,被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家住太康县杨庙乡的刘丹丹与李刚于2008年结婚,小两口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但妻子刘丹丹心中却有个坎过不去,原来丈夫的母亲是其继母,刘丹丹总认为婆婆与自己和丈夫“不亲”,婆媳间也随之经常生气,进而引起小两口之间也开始出现争吵,2010年4月份,他们的女儿出生后,两人又因上述原因生气,刘丹丹一气之下便回到娘家,不久便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与丈夫离婚。

    庭审中,在宣读诉状及答辩状时,夫妻二人均失声痛哭,但刘丹丹认为只要李刚愿意与其母亲脱离关系,就愿意与李刚继续过日子,否则就与其离婚;李刚则表示不同意离婚,也不愿意放弃刘丹丹和母亲任何一个人。

    太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已彻底破裂,作为区分界限的。本案中,因刘丹丹对婆母存在心里隔阂引起夫妻之间生气,但夫妻之间的感情尚可,且李刚又希望与刘丹丹和好,应给予和好的机会。因此,对刘丹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不准予刘丹丹与李刚离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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