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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涉贪被免 总工助理难获报酬
发布时间:2011-02-15 15:27:0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克元)   总工程师助理顾先生因法人代表涉及侵占公司财产被免职等原因,未能获得书面劳动合同且未能正常领到工资而诉至法院。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上海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传动公司)支付顾先生工资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3.5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仲裁落败员工诉讼维权

    顾先生是上海市户籍从业人员,在传动公司任总工程师助理。由于公司成立不久的原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在公司基本步入正规后,顾先生仍未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又由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疑经济问题,致顾先生没有能正常获得报酬。为此,顾先生于去年8月17日,申请仲裁,要求传动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裁决未获得支持。顾先生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传动公司支付2009年9月至同年11月期间、2010年6月至同年10月期间的工资及支付2009年9月至2010年10月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答辩由原法人代表担责

    顾先生称,传动公司成立之初尚未步入正轨,双方未协商劳动报酬和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尚可理解,约定搬入新址后再商谈双方权利义务的问题。然而,公司乔迁新址后,仍未协商劳动合同事宜。同时,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也以公司资金尚未到位为由,未发放工资。到了去年6月,原法定代表人涉嫌侵占公司财产,致本人的工资一拖再拖,

    传动公司虽然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认可顾先生受聘担任公司总工程师助理,并一直工作至今。且原法定代表人无视国家法律拒绝与顾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现在,原法定代表人已被免职。辩称,顾先生的要求是合理的,但所受的损失应由原法定代表人个人负责。

    拒不到庭承担相应后果

    法院认为,传动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传动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根据规定,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但公司未能提供顾先生工资支付情况等相应证据材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传动公司注册成立之后,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已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或顾先生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故顾先生诉请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关于顾先生要求支付其2010年8月至同年10月期间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之请求,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在本案中不予处理。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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