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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首饰借给“恩人”遭遇赖债
发布时间:2011-02-21 13:46:0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克元)
念在当年有恩情于己,蒋先生在没有全部资金的情况下,将家中首饰典当后凑足借款。但是,对方不但没有按时归还,还对典当所产生的费用产生质疑。蒋先生无奈之下,将陈某夫妇诉至法庭索债。日前,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作出陈某归还借款9万元以及典当服务费用14956元,其妻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一审判决。
典当首饰满足对方借款 蒋大伯与陈某夫妇是多年的朋友。之前,在蒋先生遇到困难时,陈某夫妇曾出手相助,让蒋先生产生了“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的念头。这不,当陈某妻子在闵行租下门面房经营商铺时,因租金一时难以周转,陈某便向蒋先生开口了。蒋先生确实一下子难以凑足借款,但一想到当年朋友的恩典,便一口应承。为了满足陈某的要求,蒋先生将自己的家中的首饰典当了3万元。分两次将9万元现金送到了陈某手中。由于陈某未能在借期内归还,陈某又出具了一张9万元的借条凭证,约定借款期限为2009年9月16日至2009年11月16日。并言明首饰典当的服务费用陈某夫妇负责。2个月借期一晃而过,陈某仍未归还借款。无奈之下,蒋先生将陈某夫妇诉至法庭,要求判令支付借款9万元,并支付典当的服务费14956元。 陈某承认向蒋先生借款,但辩称借条虽然写了9万元,但实际上蒋先生只给了6万元。对于借条中承诺的首饰典当费用也称不是自己的本意,是蒋先生“逼”着写下。另外,陈某妻子称对借款不知情,且正在办理离婚手续,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借款典当费用笔笔清楚 结合双方的陈述,法庭在审理中进行了质证,查明了如下事实。2009年7月16日和8月15日,陈某因需付房租向蒋先生分别借款6万元和3万元。由于陈某未能归还借款,于是再次出具借条凭证,载明:陈某夫妇借蒋先生人民币玖万元整,用以支付三套门面租金。约定,蒋先生用首饰抵押给联合典当,典当得款借给了陈某夫妇,抵押费用由陈某夫妇负责支付,造成损失按成本全额赔偿。陈某夫妇承诺,用生意收入回报,借款时间定为2009年9月16日至2009年11月16日。借条凭证上陈某夫妇的名字均有陈某所签。 另查明,蒋先生自2008年11月5日起将首饰典当于上海联合典当行有限公司,陆续有过赎回及典当的行为。 婚姻存续夫妇共同担责 法院认为,陈某夫妇实际借款9万元,但陈某辩称只拿到过6万元,但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依据其此前签字确认的借条,确认其借款的数额应为9万元。借款到期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此外,依据陈某在2009年9月16日的借条凭证中载明的支付首饰典当发生的费用的承诺,现蒋先生要求支付实际发生的典当费用10.4万余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在法庭上,陈某出具的借条和借条凭证中其妻子的签名虽非本人所签,但是该借款事实发生于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依据借条和借款凭证上载明的借款理由,以及陈某妻子经营的事实,确认陈某夫妇分享了上述借款所带来的利益,故上述借款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同理,对于陈某承诺偿付的因借款发生的首饰典当的相关服务费用,陈某妻子亦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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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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