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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侥幸十八载 终究心虚来领刑
发布时间:2011-02-22 11:38:4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郁菊红 杨茜)   因为心虚,面对警车,胡某掉头就跑。而这一跑,也让他背负18年之久的一桩抢劫案水落石出。因犯抢劫罪,近日,胡某被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3年。这可真是印验了那句俗话: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逃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

    胡某,今年38岁,安徽人。1992年,他还是个年轻气盛的小伙子,在运输船上打工。由于结交了一帮游手好闲的朋友,胡某变得更加懒散,整天想着不劳而获。当年12月,他和一帮朋友经过商量,几次冒充公安人员来到一些废品收购船上查夜,并乘机抢了些钱。

    案发后,几名同伙相继被捕、判刑,而胡某则开始了逃亡之路。其间,胡某辗转大江南北四处打工谋生,2006年,他更娶妻生子,企图蒙混终身。但终究是做过亏心事的人,去年10月6日晚,在无锡市滨湖区某建筑工地返工准备回租房时,胡某看见一辆公安巡逻车。惶惶不可终日的他返身就跑,因为形迹可疑,胡某被巡警当场抓获。

    归案后,由于时间久远,胡某仅回忆起在海盐参与抢劫的事实,对另一起在平湖参与抢劫的事实毫无印象。直到海盐法院的审判人员将起诉书送达给他时,才让胡某逐渐想起了18年前他在平湖市某条船上抢劫他人现金140元的事情。法庭上,面对大量确实、充分的证据,胡某最终低头认罪。

    另外,由于胡某的行为发生在现行《刑法》即“1997年〈刑法〉”施行以前,且依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属于犯罪行为,故根据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应以“1979年〈刑法〉”中有关“共同抢劫犯罪”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被告人胡某当年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是次要作用,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海盐法院依法按照《刑法》(1979年)关于抢劫罪及从犯等的规定对胡某作出了从轻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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