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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情生恨挥刀致一死一伤 凶残罪犯伏法
作者:徐庆礼   发布时间:2011-02-24 15:22:42


    2月23日,因情生恨的故意杀人罪犯管占军被押赴莫旗刑场,随着一声清脆的枪声,结束了管占军凶残的生命。

    2008年3月22日晚,修某领着儿子宏某与管占军在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吃饭,期间,修某的朋友袁某给修某打电话时被管占军接听。袁某听见电话里是男的,便将电话挂断,管占军对此不满。后管占军又用自己的手机给对方手机打过去询问对方是谁,修某将手机抢过来,阻止双方通话。

    随后,修某领着儿子宏某乘出租车回尼尔基镇丰华村,管占军也上车与修某一同回村。在途中,袁某又给管占军的手机打电话找修某,修某告诉对方不要再给她打电话了。当晚22时30分许,修某和宏某回到自己家。管占军从其三叔家拿一把菜刀来到修某家,质问刚才打电话的人是谁。二人为此发生争吵,管占军用携带的菜刀将修某砍倒,并连砍数刀,致修某重伤。修某儿子宏某见状哭喊,管占军又向宏某头部、颈部猛砍数刀,致宏某当场死亡。

    作案后管占军潜逃。2008年3月31日,公案机关在黑龙江省甘南县将管占军抓获。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管占军因怀疑修某另有情人,持刀砍击修某并杀死无辜儿童,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由于被告人管占军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57条第一款、第3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管占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管占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8294元。

    宣判后,被告人管占军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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