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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被贷款” 火烧银行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1-02-28 11:15:42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震 赵帅)   因不满他人用自己的名义从信用社贷款,扬言火烧信用社,幸好被民警及时制服。近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判决被告人朱永杰犯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朱永杰以他人用自己名义从睢宁县农村合作银行某支行贷款10万元为由,于2010年9月7日9时许到该行信贷部和营业大厅,用事先准备好的装有汽油的塑料瓶向自己身上倾倒,手持打火机不断打火。此后,朱永杰又拿装有汽油的塑料瓶到信贷部扬言要火烧银行,后被民警当场制服。

    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永杰非法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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