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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抚养儿子不尽义务 法庭判决儿随其母被认可
发布时间:2011-02-28 14:26:1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区倚)
夫妻生活走到尽头,协议年幼儿子3岁前由妻子监护,3岁后由丈夫抚养,妻子给付抚养费。谁知丈夫在组建新家后才想起该上小学的儿子,早已陌生的儿子和生父生活学习两周后返回与母亲生活。母亲思子心切,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更改儿子的抚养权。2月27日上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颇受争议的变更抚养关系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婚生子变更由妻子抚养,丈夫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孩子18周岁为止的判决。
家住曲靖市陆良县的王先生与当地个体工商户刘女士原系夫妻。双方于2001年12月19日生育儿子小浩。2004年5月13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解除夫妻关系,约定小浩3岁前由刘女士抚养。3岁后随王先生抚养,刘女士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双方离婚后,小浩一直随刘女士生活。2008年9月,因小浩到了上学年龄,刘女士与王先生协商将小浩送至王先生所在乡镇小学上学,不料小浩因思念母亲,在随王先生生活学习两周后即返回跟刘女士生活。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后,鉴于小浩长期随刘女士生活且刘女士仍然单身,被告王先生离婚后已再婚且有子女的实际,判决变更小浩随刘女士生活,有固定月收入的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一审判决宣判后,王先生以自己有固定收入和住所等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改判儿子小浩随自己生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连线法官 变更抚养权案件增多值得关注 据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介绍,近年来,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变更抚养权案件逐年增多。提起原因主要有个五个方面:一是抚养方因失业、患病造成经济困难或外出打工难以照顾子女、等造成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二是子女随无抚养权方的父母生活多年;三是原抚养方当事人沾染吸毒、赌博等恶习甚至因违法犯罪被服刑或劳教;四是抚养方当事人再婚并有子女,对方担心孩子受到虐待;五是未抚养方行使探望权受到妨碍等。 法官认为,在处理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中,要结合实际重点在以下三个环节花功夫。一是双方的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抚养方的生活习惯及是否有抚育子女的强烈愿望。二是对能够表达一定愿望的子女应充分了解并尊重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愿。三是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深入的法制教育、伦理道德和思想疏导,分析变更抚养关系的利弊,以合法、自愿的方式进行调解的方式,减少因父母诉讼给孩子带来的伤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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