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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卖地款用于家庭开支 离婚后分割卖地款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03-01 15:05:30
光明网讯(通讯员 何建丽 唐小舟)
离婚前一年,丈夫将夫妻二人共有的宅基地卖给他人;离婚后,前妻欲分割卖地款,前夫称卖地款已经全部用于家庭开支。2011年2月28日,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玉玲的请求被告补偿给原告宅基地款人民币9万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赵玉玲与被告黄军于1991年登记结婚,并于 2001年在驮卢镇“马平桥”附近花3万元购置了两块宅基地。2008年12月29日,被告与陆秀克签订了“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将位于驮卢镇“马平桥”的两间宅基地以12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陆秀克,所得价款已用于偿还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及日常生活开支等。2010年4月28日,江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被告离婚纠纷案,并于2010年7月22日判决离婚。2010年12月6日,原告向江州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位于江州区驮卢镇“马平桥”附近的两块宅基地的转让行为无效,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补偿给原告宅基地款人民币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争议的财产即位于驮卢镇“马平桥”的两间宅基地,已经于2008年12月29日转让给了陆秀克,此时,原告赵玉玲与被告黄军尚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2010年4月28日江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赵玉玲与被告黄军离婚纠纷案到2010年7月22日对此案进行判决,此段时间原告赵玉玲与被告黄军才是处于“离婚时”的状态。原告赵玉玲没有提供被告黄军确实存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证据。况且,争议的两间宅基地转让后,被告黄军确实有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信用社借款、私人借款、支付女儿的学习生活费等家庭经济开支的事实,并没有存在在离婚时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玉玲的诉讼请求。(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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