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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宫”不悔改 窃财物再入狱
发布时间:2011-03-01 16:11:01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艺 陈韵妃)   2011年3月1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一审以卢业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943元,退还受害人。

    2010年10月5日凌晨5时许,卢业欢窜到贵港市港北区国际生活港处的罗某经营的宾馆,趁在宾馆大厅的收银员及保安员熟睡之机,盗走放在该宾馆服务总台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2147元。同年10月7日,公安人员在港北区天骄大酒店将卢业欢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部分赃款人民币1204元,其余赃款人民币943元已挥霍。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追缴的人民币1204元返还给受害人罗某。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卢业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卢业欢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卢业欢到案后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卢业欢违法所得人民币943元,应继续追缴,依法退还受害人罗绮芝。根据卢业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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