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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成生歹意 盗窃文物获刑罚
作者:艾艳萍   发布时间:2011-03-03 15:44:31


    因购买文物遭到拒绝,遂邀集他人进行盗窃,不想东窗事发,纷纷领刑受罚。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涛(化名)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宋磊(化名)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000元。

    2010年7月21日,被告人刘涛在桃源县观音寺镇某村购买古董,因价格没谈成,买卖都以失败告终,便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情况告诉了同行的两位朋友宋磊和彭明(化名,另案处理)。彭明当即提出一起去盗窃此文物,三人一拍即合。次日晚,三人租乘一辆面包车窜至观音镇某村,由刘涛指认目标,宋磊和彭明入室盗窃,在被害人敬某家堂屋内盗得清代晚期樟木雕花髹漆椅4把、茶几2件。案发后,赃物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后经湖南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赃物价值共计12000元。

    2010年7月23日,三人又采取同样的手段和方法,分工协作,在该村被害人何某家暗楼上面盗得清代晚期樟木雕花髹漆椅3把、茶几1件,在房间内盗得南方木雕花床上装饰板2块。三人将赃物盗出何家后,在转移赃物至面包车的过程中被当地群众发现,弃赃而逃。后经鉴定,赃物价值共计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涛、宋磊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宋磊行为积极主动,刘涛指认盗窃目标,并实际参与盗窃,均系主犯;入室盗窃,应从重处罚;宋磊能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湖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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