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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岂能行医?患者获失职医院万元补偿
发布时间:2011-03-07 14:49: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潘家旻)
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就孙兴诉市某泌尿医院、侯影医疗损害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由于举证不足,一审裁决驳回原告孙兴的诉讼请求,但该泌尿医院在本案中存在失察的事实,就其过错应对原告进行一定经济补偿。
2008年7月,孙兴因慢性尿道炎就诊于市某泌尿医院,医生侯影诊断其患慢性尿道炎、尿路变细,排尿不尽,自7月至10月期间被先后安排进行六次尿路扩张手术,但最后一次手术时,侯影未记录下手术使用的探杆及相关情况。后孙兴仍感不适,但被告方对其进行免费妇科检查,称一切正常。2010年11月,孙兴来到南京市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检查,被诊断出三角区及原尿道粘膜充血水肿、尿路感染变细等症状。孙兴认为这是由于侯影的手术不正规造成的,一纸诉状将侯影和医院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就其伤害作出赔偿。 由于病情相隔时间过久,缺少当初关于病情的详细诊断书或就诊记录,被告方辩称原告主张医疗损害没有事实依据,原告描述的术后状况乃常见的并发症,并非医疗事故,且原告本身就患有尿道炎,检查结果并不能说明该病症是尿道扩张手术的结果。2011年2月,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技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果显示:基于现有技术条件难以对本案中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作出明确结论。 法院审理认为,目前无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害结果系被告医疗行为造成,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另查明,2008年7月,侯影为该泌尿医院医生。而院方在未到市卫生局备案的情况下,擅自聘请侯影。同时院方违反规定,行医过程中,在对原告进行最后一次手术时,未曾记录下手术中使用的探杆及相关情况。侯影为原告诊治,属于职务行为,故其个人不承担责任。法院综合多方结论,最终判决被告医院支付原告孙兴10000元作为经济补偿。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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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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