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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先供后证 上诉理由不成立
上铁中院终审判决一起拐卖妇女案件
发布时间:2011-03-08 15:10:48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郑妍 刘群)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拐卖妇女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据此依法取得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予以印证,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却上诉否认拐卖妇女。3月7日下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审理这起拐卖妇女案件,并当庭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原审被告人孙晓辉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一审判决。

    现年29岁的孙晓辉为江苏淮安市农民,初中文化程度。去年5月4日,昆明铁路公安处乘警敖某值乘于昆明至南京西的K156次旅客列车。当列车从鹰潭站开出后,敖巡视2号车厢时,发现中部坐着的一男两女形迹可疑,便上前进行盘查,男子称其叫孙晓辉,并出示了身份证,两名女子拿出的身份证上疑似缅甸文字,因怀疑孙涉嫌拐卖妇女,敖遂将三人带至餐车进一步审查。次日8时许,列车到达芜湖站,接警后的合肥铁路公安处芜湖站派出所公安民警郭某、吕某将孙晓辉三人带至车站派出所。孙在审查中供述,两名缅甸女子中的买买,是他从云南接来淮安结婚的,另一名女子麻沙准备卖给孙某军在农村的亲戚为妻,孙某军答应给他5000元,由此案发。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拐卖妇女罪依法判处孙晓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孙晓辉不服判决,以只是介绍麻沙到淮安打工而不是拐卖妇女为由提起上诉。

    上铁中院审理认为,拐卖妇女主观上必须以拐卖为目的,经查,被告人孙晓辉归案后数次供认自己准备将麻沙卖给孙某军的亲戚为妻,随后公安机关根据孙的口供找到孙某军,证人孙某军的证言亦证实准备给孙晓辉5000元买下孙带来的缅甸女子给亲戚胡某为妻,孙晓辉的供述在先,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同时证人胡长某的证言和户籍材料证明胡某已经三十多岁,至今未婚,家人为其婚事十分着急,间接证明了孙某军证言的真实性。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锁链,遂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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