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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误诊致死 医院被判担责
作者:王中清 杨军党   发布时间:2011-03-08 16:30:46


    陈斌友夫妇八个月大的儿子陈毛毛患手足口病后疑患感冒,送住医院后,医生对患者病情严重性认识不足,以致延误了最佳治疗和抢救时间,导致陈毛毛抢救无效死亡,陈斌友夫妇悲痛与愤恨之余,把道县某医院告上了法庭。近日,道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医院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赔偿原告陈斌友夫妇经济损失22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19日上午7时许,原告陈斌友夫妇发现自己八个月大的儿子陈毛毛身体不适,出现气促、脸色苍白、手足无力等症状,疑其患感冒,便带至被告道县某医院处检查,被告的值班医生检查后,初步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不考虑手足口病。值班医生随即开了一些药给原告陈斌友夫妇。2010年4月20日凌晨1时许,患者陈毛毛病情越来越严重,原告陈斌友夫妇又带着小孩到被告处继续治疗。当即,被告值班医生对患者陈毛毛进行抢救,但是,没有对陈毛毛的病情进行进一步确诊。早晨8时35分,陈毛毛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天,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陈毛毛进行取样检验,经检验陈毛毛死亡的原因是手足口病,属于传染性极高的疾病。2010年4月21日,道县政法委、道县公安局、道县卫生局相关领导组织双方进行调处,因意见悬殊没有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患者陈毛毛在被告医院就诊,发生死亡后果,双方当即发生医疗争议。患者陈毛毛在入院检查时,已经出现了手足口病一些症状,被告作为专门的医疗机构本应对患者疾病的严重性引起足够的重视,却没有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未能及时发现、掌握、控制病情,因而未及时果断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以致延误了患者最佳的治疗时间,致使患者的病情进一步恶化,并最终造成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某医院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不能足以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原告陈斌友夫妇没有积极配合被告对患者进行血常规检查,从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因此二原告对患者陈毛毛的死亡后果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湖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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