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法院快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酒驾肇事害人害己获实刑
发布时间:2011-03-09 08:52:02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震 赵帅)   酒后驾驶害人害已,可是在有着浓重酒文化的中国,要彻底的消除酒驾现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针对层出不穷的情况,年后各地交警部门都纷纷加大了对酒驾的处罚力度。同时,根据江苏省高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醉酒驾驶,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一般将不再适用缓刑。”这就意味着面对因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犯罪人,刑法也将予以严惩。

    以江苏省睢宁县法院为例,年后共受理12件交通肇事案件,其中两例因酒驾肇事的被告人均被判处实刑。如2010年11月3日,丁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且制动性能不合格的农用三轮车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白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白某胸部损伤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应当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再如,2010年12月7日,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未靠右行驶,撞上相对方向骑电动三轮车行驶的张某,致张某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应当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