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5日,对于高强(化名)来说是永生难忘的一天。这天晚上8点多钟,高强像往常一样开着自己用贷款买来的货车出门跑运输。当货车行驶到107国道1992KM处时,高强将货车停放在加油站附近的路边,自己下车离开了。当高强听到旁人惊叫回到自己的货车尾部查看时发现,自己货车的尾部有一台因事故倒地的摩托车,还躺着两个浑身是血的男子。高强惊恐交加,不知如何是好,摩托车的事故究竟与自己停放的货车有什么关系?高强思量再三,决定在交警到现场之前离开。高强驾驶自己的货车离开了事故现场,两名受伤男子其中一人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经交警部门对高强的货车作出痕迹检测认定,摩托车系与高强货车的尾部相撞致使事故发生。因高强擅自驾车离开事故现场,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警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从而交警部门认定高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检察机关以高强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高强通过亲属积极向受害人家属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万元。2011年1月28日,法院以高强交通肇事罪判处高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二年执行。
法官提醒,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放时,应停放于离加油站、公共汽车站、急救站等公用设施30米以外,并设置临时停车标志。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