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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柴过界两村争斗 带头人挽颜面争强杀人
作者:艾庆平 施芳群   发布时间:2011-03-10 10:47:13


    因同村村民砍柴越界,两村村民生出纠葛。一村青壮男为挽颜面,预谋滋事生非,带头的被告人唐某竟携带私藏枪支,当街杀人。3月9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唐某故意杀人一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1月12日,被告人唐某的同村苏某到三溪村的山林砍柴,被守林人发现,并扬言要捉其回去罚款。期间,两村多人到场,被害人李某等人提出将苏某带回三溪村接受处罚。在场的唐某在为苏某争辩的过程中与李某的哥哥李国某发生争执,双方发生进行斗殴,后唐某离开。当晚,在唐某家中该村多名青年谈及该事均不服气,欲在第二天赶场时教训李国某等人挽回颜面。

    次日,唐某携带私藏的短柄火药枪,装填弹药后,与杨某等4人赶场,在秀山县峨溶镇街上寻找李国某。当日14时,唐、杨等人在峨溶镇街鱼巷子处碰到李某等3人,唐某用火药枪朝李某胸腹部放了一枪后逃离。后李某在被送往峨溶镇卫生院抢救途中死亡。经鉴定,李某系左胸部枪弹伤致心脏破裂及左肺贯通伤、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010年7月19日,唐某在湖南省花垣县被抓获。

    唐某的辩护人辩称:唐某只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并无杀人的故意,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性。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且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被告人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为社会献爱心,以实际行为认真悔罪,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其主观恶性不深等酌定从轻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重庆四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该案是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诚意,故可对其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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