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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工作收取费用 事主告“能人”
发布时间:2011-03-11 16:53:23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黎榕清 陈韵妃)
2011年3月10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办理工作调动收取费用而引发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最终,一审判决被告小芳向原告小平返还人民币100000元。
原、被告是朋友关系。小兰是原告胞妹,现在容县某中学专业学校任教。2009年5月,被告称能帮原告胞妹小兰办理工作调动,同月18日,原告向被告汇款100000元,被告立写一份情况说明给原告收执,内容为:“收到小平人民币现金100000元,用于其妹小兰工作调动费用。在此特别说明,若工作调动成功,作为全部费用支出,若调动不成功,退回该笔费用。”被告在收取100000元后,至今一直未能为原告胞妹小兰办理成功工作调动事宜,也未向原告返还100000元。原告经多次追索未果,遂诉至法院。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以帮助原告胞妹小兰调动工作为由,收取原告100000元,但事后未实现承诺,故其收取费用没有合法根据,故应认定本案为返还不当得利纠纷。原告因此请求被告返还100000元,理由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案中涉及人物均是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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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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