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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鱼者落水身亡 合伙人也担责
作者:陈平 陈魁   发布时间:2011-03-15 09:20:41


    杜某在白塔河里捕鱼时落水身亡,其亲属将白塔河权益人张某起诉至法院,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赔偿原告方7万余元,二审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主动放弃部分权利,被告当庭赔偿原告4.5万元。

    白塔河位于安徽省天长市汊涧镇,是一个自然形成的河道,上游是釜山水库、时湾水库,发大水时水库的鱼会游进去一些,平时枯水季节鱼很少。白塔河虽然不属于政府管理,但在白塔河捕鱼的人都会向张某缴纳一定的费用。

    2010年4月19日,杜某与张某联系水库有没有放水。4月20日上午,杜某与孙某一起开拖拉机到张某家,并在张某家吃饭。其后,三人一起把船下到水里,并由杜某与张某共同安装了船上的螺旋桨。4月23日白塔河因下雨,致河水上涨,当天下午杜某与孙某用船在白塔河捕鱼。下午5时左右,水流速度极大,致使船只倾倒,船进水失去平衡,杜某掉进水里溺水身亡,孙某被水旋到岸边,抓住芦苇爬上岸。张某夫妇随即驾船在出事地点附近寻找,但因水太大没有找到。

    法院经审理认为:白塔河虽然没有明确的发包人,但证人均证明张某对其邻居在白塔河捕鱼都会强制缴纳一定的费用;杜某作为与张某认识不久的同行,在白塔河捕鱼,张某也当然会收取其一定比例的收益。且从杜某手机的通话记录可以看出,系张某在事前主动打电话给杜某,其后杜某与孙某在白塔河捕鱼,在张某家里无偿吃住,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一定的共同利益。而从事发后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证明张某与杜某捕鱼是按比例分成,即双方是合伙关系。杜某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死亡,其死亡给其家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该损失是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形成的风险责任,应由合伙人共同承担。作为合伙人之一的张某应当按照合伙比例承担原告方的损失。按照在场的第三方,即孙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和原告方自述,杜某与张某合伙是四、六比例,故对此起事故形成的损失由张某自行承担60%,杜某承担40%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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