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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忍杀害女舞伴 罪大恶极处极刑
发布时间:2011-03-16 09:47:08
光明网讯(通讯员 胡玉巧 罗晓敏)
3月11日上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残忍杀害女舞伴的罪犯胡青验明正身,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被告人胡青,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国治街17栋401号。 被告人胡青与被害人郑红因跳舞相识并交往。2009年11月12日胡青到被害人处住宿,次日清晨胡青准备离开时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厮打中胡青持锤子击打被害人头部,因被害人喊叫,胡青拽着被害人头发向地面撞击数下,又拿菜刀朝其头、面部和颈部砍击数刀,至被害人当场死亡。胡青在逃离现场时,拿走被害人重28.88克价值6873元的黄金手镯一只及现金460元。 被告人胡青仅因琐事持械杀人,后又窃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胡青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并有犯罪前科,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六十四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8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死刑。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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