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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案件从立案到调解达成协议仅用一天时间 江州区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彰显迅捷、高效、便民优势
发布时间:2011-03-21 10:11:44
光明网讯(通讯员 何建丽 黄莉)
2011年3月14日,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法院设立在崇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这也是该巡回法庭自今年3月9 日成立以来调结的首起案件。
2010年12月12日,原告赵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母亲欧阳某与对向行驶、由被告陆某驾驶的一辆中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和欧阳某受伤、欧阳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原告赵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陆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欧阳某无事故责任。被告陆某驾驶的中型普通货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11月15日起至2011年3月14日,责任限额:死亡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陆某已自愿支付给原告15000元。2011年3月14日,崇左市交警支队二大队传集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该院派驻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根据交警支队的请求,及时启动调解工作机制。承办法官马上查阅该案件的卷宗了解整个事件的发生经过,并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当庭立案当庭就地调解。一方面,法官通过仔细核对,与原告达成因欧阳某死亡受到各项损失总共101778.9元的一致意见;另一方面,及时通知被告某保险公司到庭参与,就保险赔偿额部分进行协商。经过驻庭法官耐心的说法释理,两被告和原告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扣除被告陆某自愿支付给原告的15000元后,余下的86778.9元某保险公司也根据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当场同意于2011年3月底前全部付给原告。 这起案件从立案到调解达成协议仅用一天时间就能迅速调结,彰显了该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迅捷、高效、便民的优势。今年3月9日,该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在崇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正式挂牌成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主要职责是依法采取现场受理、集中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即时判决等方式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特别是与交警部门、保险公司联合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引入“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实现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赔偿调解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诉前司法确认、立案和审理直接对接。同时巡回法庭还将在第一时间采取保全措施和先予执行、促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正常医疗费用和赔偿费用的落实得到有效地保证。该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成立,建立了一套便捷、灵活、高效的矛盾解决机制,节约了群众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法院和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快捷解决当事人矛盾的有效途径,也是该院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一项重要举措,得到了当事人的欢迎。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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