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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了100元 判三年罚10000
发布时间:2011-03-21 16:12:35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凤良 刘芳)   “都怪自己不懂法,就为了一时之气。没想到会造成这么严重后果!”当山东滨州中级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魏国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时,他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1987年出生于滨州市的魏国章,在去年8月14日晚23时许,酒后到黄河二路一家超市打公用电话,打完后感觉超市要钱“太黑”,借着酒意遂产生抢劫念头,他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架在老板的脖子上进行威胁,并将其推倒在地,顺手牵羊把超市货架收款盒的197元拿走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近亲属赔偿被害人言红卫经济损失400元。

    法院认为,魏国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他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缴纳罚金,酌情可从轻处罚。今年,二月三日,滨州市滨城区法院依照《刑法》第263条、第72条、第52条、第53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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