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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调动工作为名收取费用属不当得利
发布时间:2011-03-22 14:30: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韵妃)   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被告以帮助原告胞妹小兰调动工作为由,收取原告100000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100000元。

    原、被告是朋友关系。小兰是原告的胞妹,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某中学专业学校任教。2009年5月,被告称能帮原告胞妹小兰办理工作调动,同月18日,原告向被告汇款100000元,被告立写一份情况说明给原告收执,内容为:“收到小平人民币现金100000元,用于其妹小兰工作调动费用。在此特别说明,若工作调动成功,作为全部费用支出,若调动不成功,退回该笔费用。”被告在收取100000元后,至今一直未能为原告胞妹小兰办理成功工作调动事宜,也未向原告返还100000元。原告经多次追索未果,遂诉至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法院,要求被告返还100000元。

    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帮助原告胞妹小兰调动工作为由,收取原告100000元,被告的行为无法律依据,所收取费用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收取的费用,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向原告小平返还人民币1000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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