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西安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开庭审理 受害者家人索赔53万余元
作者:杨彦   发布时间:2011-03-24 08:34:05


    备受社会关注的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伤人后又将人刺死案件,3月23日上午在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西安检察院以药家鑫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被害人张妙亲属25人以及西安音乐学院、西北政法大学、西北民族学院3所高校400名学生到庭旁听。本案将择日宣判。

    案情双方无异议,被害人家属提出53万余元民事赔偿诉求

    公诉人在起诉书中称,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药家鑫驾驶车牌号为陕A419N0红色雪弗兰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的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连捅数刀,致张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时再次将两行人撞伤,又欲逃跑时被人拦截,后交警大队郭杜中队将肇事车辆暂扣待处理。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2010年10月23日药家鑫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西安市长安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对此案情陈述,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没有异议。被告人药家鑫为自己辩解说,自己是“一念之差”犯的错,自己从小到大除了学习就是练琴,小时候为了练琴经常挨妈妈的打,甚至被用皮带抽过。初中时学习成绩下降,被爸爸关在地下室里,除了吃饭以外,都被关着。那时候就感觉看不到希望,经常想自杀。长大以后才慢慢理解父母,想让他们为自己感到骄傲,课余时间教孩子们弹琴,比较累,学习、就业压力又很大,因此心情一直比较抑郁。不过,他也当庭承认,自己在挥刀时即想把张妙杀死,认为“杀死了就不会再找我的麻烦”。

    被害人张妙的丈夫、儿子、父母作为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向法庭提出了包括丧葬费、停尸费、抚养费、赡养费、精神损失赔偿费等共计53.6万余元的赔偿诉求。

    是否自首成为法庭辩论焦点

  药家鑫的辩护律师称,药家鑫具有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是自首。律师说,2010年10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时公安机关尚没有掌握充分证据证明药是该案件的实施人,对其也未采取强制措施。药对公安机关一直是如实供述,故应认定为自首。

  二是该案件不是有预谋有计划的,而是偶然突发事件。之前的交通事故完全是过失,之后演变为刑事案件,是在瞬间形成的。是因为药家鑫不良情绪的长期郁结,加上没有应对紧急情况的经验,心理承受能力差,害怕承担责任,在慌乱、情急之下,短时间情绪失控,临时起意所犯,可以归结为“激情杀人”。

  三是药家鑫案前表现一贯良好,从小到大曾获得过10余次各种奖励。此次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向检察院递交了悔过书和对死者家属的道歉信,并对原告民事赔偿诉求反映积极。

  原告代理人则对自首一说不予认同,认为药家鑫在2010年10月22日,事发后第三天,公安部门对其进行询问时,仍然矢口否认。而当时公安部门已在药家鑫所驾车辆副驾驶脚垫上发现血迹,掌握了主要证据,只是需要进一步查实。药在10月23日投案,是因为害怕法律的严惩,只构得上“坦白”,不是自首。

  公诉人则称,自首问题可以认定,但自首不是从宽处罚的必然规定,要结合其他方面综合考虑。公诉人同时认为,辩护律师所说的偶犯、初犯,不是法定的从轻处罚依据,案前的表现也与此次犯罪无必然联系。

  药家鑫当庭痛哭,称愿为受害人父母养老

  庭审时,药家鑫身着蓝色囚服,回答问题条理清楚,几度哽咽,并在最后陈述时,痛哭失声。称自己十分后悔,认为自己的行为深深伤害了两个家庭。“我和父母将尽最大的努力补偿张妙的家属,希望他们会好过一些。恳求政府给我一个改过的机会,我会以忏悔、感恩的心回报社会,为自己赎罪。我愿意作牛作马,给张妙的父母养老。”

    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称,药家鑫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都是扭曲的,把结束他人生命看作是解决麻烦的唯一办法,体现了他性格中极端的自私与狭隘。他今天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既是法律的胜利也是法律的无奈,反映出了当代大学生的德育问题。学校和家庭对于他们的教育不能仅仅是满足其物质需求,更要走入其心灵,倾听其诉求。

    参加旁听的许多大学生都为药家鑫的犯罪感到遗憾,认为这次审判是对大学生的警示。



来源: 人民网
责任编辑: 飘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