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五少年互殴致伤 依法应由家长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1-03-24 16:17:5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宋高波 李济禹)   3月16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法院西古城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青少年群殴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五位家长为自己孩子的鲁莽行为付出经济代价。

    2010年9月2日晚10点,身为某班班长的陈竟因与同校的侯杰有矛盾,到学校学生公寓侯杰的宿舍讨个“说法”,言语中两人发生争执,随即身高马大的陈竟一脚将侯杰跺倒,虽然身材矮小但性格彪悍的侯杰亦毫不示弱的与陈竟扭打在一起,后被同宿舍的其他同学拉开。随后侯杰伙同耿光、王朋、张斌、徐诺四人到陈竟的宿舍寻找“平衡”,不料年长几岁的陈竟早已熟知“江湖规矩”,侯杰等人还未到达宿舍门前,陈竟已提棒在楼梯大厅处等候,言语相互过招后,双方混战在一起。此事件分别造成陈竟、侯杰轻微伤。打架未占到便宜的陈竟随即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五位被告家长分别为自己孩子的鲁莽行为买单,当然作为原告的陈竟也因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