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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翁媳对簿公堂 母亲监护权依法受保护
作者:廖伟承 黄小红   发布时间:2011-03-24 09:13:42


    广东省罗定市一男孩小才父亲不幸早逝,母亲黄某因长期外出打工,一直由爷爷杨某携带抚养至入读幼儿园。改嫁后的母亲因要求接走小才并为其改姓,引至爷爷不满,昔日翁媳为此对簿公堂。案经罗定市人民法院、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小才的监护权最终被依法判归母亲。

    黄某于2003年5月与杨某之子杨某聪登记结婚,2004年1月16日生育小才,同年5月27日杨某聪因病去世。小才一直由爷爷杨某携带抚养,黄某则长期外出打工。2007年2月,小才入读幼儿园,由杨某负责接送。2009年春节期间,黄某带小才回娘家生活,并改送另一间幼儿园入读。同年12月,杨某得知黄某再婚,并欲改小才随继父姓后,大为不快。认为自己的孙子不应随外人姓,遂跑到派出所阻止黄某办理小才的改姓手续。并于同年12月14日从幼儿园擅自把小才接回自己身边生活和读书,不许黄某携带抚养小才。黄某不依,认为自己才是小才现在唯一的法定监护人,杨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对小才的监护权。后双方虽对小才的监护问题进行过多次协商,但因无法达成共识,黄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案经审理,罗定法院主审法官着重从有利于小才的健康成长和日后两家人的和睦相处考虑,在开庭前、开庭中和开庭后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法析理,但双方均主张监护权,互不让步。

    罗定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保管其财产的法律制度。未成年人的父母均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其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法定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加以非法剥夺和限制。本案小才的父亲因病早逝,母亲黄某是其唯一法定监护人,且杨某没有证据证明黄某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黄某要求监护并携带抚养小才,以及要求杨某停止侵权行为的请求合理合法。罗定法院遂依法判决由黄某监护小才,杨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一审判决宣判后,杨某不服,以小才自小随其生活,随母生活改变环境会对其成长不利为由,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云浮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处理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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