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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参与直销花两万元购买产品 却成他人业绩
作者:赵克 孙磊明 发布时间:2011-03-25 08:44:11
2005年8月,国务院颁布《直销管理条例》后,由最初的3家直销公司,如今已发展到27家。由于直销公司一般都规定,参与直销必须要有一定的业绩,有了业绩后还需要有人提名才能提升,而个人业绩则由公司考核才能得到提成分配。为此,在直销人员之间就不可避免地就会产生一些矛盾纠纷。3月16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审结一直销人员之间的纠纷案件,并当庭进行了宣判。 参与直销赚钱 康宝莱(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康宝莱公司”)是一家保健品直销公司,金枫系康宝莱公司销售人员,负责对外销售公司的保健品。2009年11月6日,黄道辉经金枫介绍,决定参与保健品的直销业务,并分别于11月6日和12月24日通过金枫两次向公司缴纳20000元的购货款,其中2364元用于办理了公司的业务工作卡。在交款时候,康宝莱公司尚无黄道辉的业务账目,上述20000元除2364元办卡费用以外在康宝莱公司均登记为金枫的销售业绩。 2010年6月11日,黄道辉参与该公司业务后,从金枫业务团队所租用的仓库中提走价值12598元的产品,并以预给客户送货为名,借走金枫的汽车为客户送货物,但是一直没有归还金枫,经金枫报警后,双方共同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事情,该车辆被警方暂扣在停车场。当日,经中间人严小波参与协调,金枫向黄道辉出具还款协议,金枫于同年7月24日还款10000元、8月24日还款7600元。次日,双方又签订了与还款内容一致的调解协议。协议达成后,黄道辉将车辆以及从金枫处提走的货物返还给金枫,但协议到期后,金枫一直没有履行调解协议。 2010年12月22日,黄道辉将金枫告上法庭,称2009年11月6日原告交给金枫10000元帮忙办事情,同年12月24日被告金枫告诉原告钱不够要再交给他10000元,直至2010年6月12日被告也没有帮原告办成这个事情。6月12日经中间人调解达成协议,被告分两次把钱还给原告,第一次是7月24日归还10000元、第二次是8月24日归还7600元,两次还钱共计17600元。但被告至今未还,请求法庭依法判令被告给付17600元及利息2600元。 被告也有说法 金枫辩称,被告和原告之间是通过棋友严小波间接认识的。严小波与原告是二三十年的师兄弟,同时也是被告的客户。严小波通过被告了解并吃康宝莱产品,减肥效果明显,感觉很好,就介绍给了原告。原告自2009年5月份接触康宝莱公司,并在以后的几个月里亲自到徐州、郑州、济南、南京等地的公司做了多方面的考察。 2009年11月6日,原告准备从事这一行业,就拿出10000元和被告一起到康宝莱公司打货,并办理了康宝莱业务代表卡,卡号尾数为5447。原告说这个号不吉利,还没干就要死妻,被告遂同原告一起找公司领导,经多方协调,公司称按规定程序卡号无法更改。最后,公司领导建议原告用其爱人的身份证再办一张卡。同年12月24日,原告又一次让被告帮其填表、办卡、打货。当时,原告又拿10000元交给康宝莱公司,其中办卡费是2364元,余款用于买货放在原告与被告等人合租的办公室仓库。原告再次成为康宝莱公司的业务代表后,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他一心想成为公司正式员工。但按照公司规定,成为正式员工需要上层领导提名,且每个人须自己卖掉48000元的产品,才有资格由上层领导提名。每个人各有各的业绩,才能逐步升为更高一层的领导者。 2010年6月11日,原告先从办公室里取走了12000多元的产品说是卖给他的客户,大约到上午九点多的时候,原告好像很着急的样子,说是客户急着要产品,便借了被告的车去送产品,并说半小时左右将车还给被告。被告一直在办公室等原告,但直到11点多也没有回来,打原告的手机也关机了。被告因急于用车,想想他之前的表现,感觉事情不妙,就到派出所报了案。后经中间人严小波才联系到原告,原告说车已被他20000元卖给朋友了。被告将原告带到派出所,派出所认为是经济纠纷,将车暂时扣在停车场,让双方自己协调,要不就到法院起诉处理,等处理好以后再放车。被告因急于用车,经法院处理也不是一、二天的事情,便和中间人严小波、原告一起协商,最后写了一份协议交给中间人严小波。第二天到派出所取车,原告又不同意了。被告急于用车,便说协议由原告重新写,先将车弄出来再说。被告认为原告自愿拿钱向康宝莱公司买货,却一再出尔反尔,言而无信,便不再搭理原告,反正钱是交给康宝莱公司的,一切也都是按公司程序操作的。在这件事情上被告没有过错,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明辨是非 在法庭上,原告说20000元是分两次给被告的,都是在被告家里门面里给的给被告本人的,被告则说是把原告带到公司办公室把钱交给公司的。原告说那是为了证明钱是真是假,所以才到公司里面去验钞。验完以后证明钱是真的,被告从口袋里面拿出卡,然后公司就把钱打到被告的卡里。 原告说他实际上真想买货物,但不是直接买货物,而是需要什么货物就提什么货物,当时被告答应给配28000元,让他提升到主任后再提货。被告则认为,花2364元办卡的费用挂在原告名下,剩下的业绩都在应该他那里。原告还不具备在公司挂业绩的资格,因而业绩都在他的名下,等他提名原告才能计算业绩。 原告向法庭提交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一份、还款协议两张,证明双方对20000万元协商,已经达成协议,但是被告没有履行。并说按照公司简介“交了48000元就可以成为主任”,中间被告说要提名他为主任,但被告都把他的业绩挂在了自己的名下。被告对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自己并不欠原告的钱。因为派出所让他们自己协商解决,所以他就和中间人以及原告一起协商,写了一份协议。被告说是急等车用才达成的协议,调解协议上的字是自己签的,但那并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最后,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金枫为康宝莱公司的业务人员,依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向康宝莱公司所交款项均被计算为被告的工作业绩,而非原告的业绩,且原告交款后也未直接从公司提货,所有货物均是由被告从其仓库提出交付原告。康宝莱保健品公司的销售模式为直销,从而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对基于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的调解协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被告主张调解协议是在被胁迫情况下签订的以及货款是康宝莱公司所收不应由被告退还的答辩意见,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现原告已按协议约定将所提货物退还被告,被告应当按协议约定退还货款。被告不能及时还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综上,依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金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道辉17600元及利息,本金10000元按同期银行流动贷款利率自2010年7月25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本金7600元按同期银行流动贷款利率自2010年8月25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黄道辉在签收判决书时说,参加直销本来是想得到更多的提成,有了业绩又能得到提升,没想到这样两全其美的事情竟是一场游戏,不仅让自己身心俱疲,而且还平添了不少烦恼,看来天上真的不会掉馅饼。自己有了这一次教训,以后再也不会参加了。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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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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