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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无证驾车撞人 致一死一伤“醉”责难逃
发布时间:2011-03-25 10:28:02


     光明网讯(通讯员 何建丽 何华娟)   没有驾驶证,喝醉了酒,竟然还驾车上路,这类“马路杀手”在制造损害别人生命健康悲剧的同时,也制造了自己沦为阶下囚的悲剧。3月22日,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肇事案件。

    2009年3月15日,被告人蒙铮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一辆微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左州镇渠西村新兴麻厂路段,受害人罗建锋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因燃油耗尽停在同向的道路右侧上等待施救,受害人张同恩携汽油前来施救。正当罗建锋骑跨着摩托车加注燃油时,蒙铮驾驶的货车撞中罗建锋骑跨的摩托车,造成罗建锋、张同恩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蒙铮驾驶肇事车辆逃逸。罗建锋颅脑严重损伤于2009年3月19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同恩右前臂损伤构成轻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蒙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蒙铮已支付被害人罗建锋住院治疗费人民币5855元,丧葬费人民币10950元及现金1000元;已预支被害人张同恩医药费9000元,在庭审过程中,又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同恩就民事赔偿方面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庭全部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同恩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蒙铮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蒙铮归案后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蒙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蒙铮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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