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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院长不理旧账 法院判决归还药款
作者:李秋平   发布时间:2011-03-25 15:18:50


    新任卫生院院长拒不承认前任院长旧账,药房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归还拖欠药款。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原告李某诉被告会昌县某卫生院、钟某买卖合同纠纷,最终判决会昌县某卫生院归还李某所欠货款9653.3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会昌县招商引资的外资个体工商户,原告先前与被告会昌县某卫生院有着频繁的业务往来。被告原院长钟洋庆、职工钟某都曾经手在原告处赊销过药品及医疗器械,赊销的货款都能及时付清给原告。2008年10月2日至12月24日期间,被告原院长钟洋庆、职工钟某又经手在原告处赊销药品及医疗器械计9653.30元。2008年12月间钟洋庆因车祸死亡,被告会昌县某卫生院更换了法人代表,被告后任领导对所欠货款不予承认并拒付,致使双方产生纠纷。另查明,某卫生院第二门诊部是被告某卫生院的下属,隶属于被告管辖,钟某是该院聘请的职工(临时工)。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钟洋庆、钟某与原告之间发生的药品买卖行为,是以某卫生院第二门诊部的招牌对外进行的民事活动,是代表被告单位的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原告销售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均入了被告某卫生院第二门诊部和本部的库房,原告提交的销售清单上有钟洋庆、钟某的亲笔签名,可以证实。但自更换了法人代表之后,被告即以钟洋庆、钟某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是个人行为而拒付原告货款是不对的。原告要求被告钟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应予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会昌某卫生院承担还清所欠货款9653.3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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