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义务帮工受损害 被帮工人应担责
作者:朱志强   发布时间:2011-03-28 09:18:06


    邻居义务帮工却意外受伤,作为受益人的邻居理应承担赔偿责任。3月25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义务帮工赔偿案,判决被帮工人杨某赔偿义务帮工人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共计21129元。

    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系邻居关系。2010年7月被告杨某因其住房需拆旧建新请求刘某义务帮工。7月20日傍晚,刘某在杨某旧房内清理垃圾时,旧房发生倒塌,当场将原告压伤。原告受伤后住院冶疗18天,共花费医疗费11000元,经司法鉴定,原告刘某伤残为十级伤残。为此,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38000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某在被告杨某旧房内清理垃圾这一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作为被帮工人杨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