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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老人天伦之乐 促社会和谐发展
——记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一件赡养案件审理
作者:杨冬冬   发布时间:2011-03-29 14:33:10


    近日,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岗店法庭来了一位特殊的当事人:一位82岁高龄、没有行走能力的老人。儿女将其送至法庭后,旋即离去,老人独自一人在法庭静坐一整天,水米未进,不停低泣。经询问,得知老人是因五个儿女均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无奈欲诉之于法庭。

    此事引起于德彬庭长以及各审判员的高度重视。于庭长在外处理完公务后于下午4点30分特意赶回法庭,联系老人家属,详细了解情况。当即决定“未立案,先办案”,力争为老人尽快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

    次日,于庭长及各审判员全面展开此案的办理工作,先后传唤老人的各个子女到庭调解,对于不愿到庭的子女,亲自多次前往其家中,耐心细致讲道理,真心实意解矛盾,力求全面、尽快、得当处理问题。通过详细了解老人及五个子女的具体情况,得知老人自老伴去世后一直独自一人,靠退休金维持生活,子女很少过问,且各子女之间亲情淡薄,有的甚至二十几年不相来往。针对这种情况,于庭长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讲亲情的同时又讲解法律规定,做到情、理、法和谐统一。经过多次调解,各子女及老人终于达成一致,主要由老人的二儿子和老姑娘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其他子女辅助赡养。

    这件赡养案件的特殊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庭坚持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原则。82岁高龄老人无人赡养,行动不便,“未立案,先办案”审理的方式,拓宽了司法救助途径,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有利于老人生活状况的尽快改善,也是以人为本根本宗旨的充分体现。同时也反映了人民法庭“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办案理念,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使公正尽快地实现,确保老人的晚年生活幸福。

    以人为本,润物无声。人民法庭的案件审理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坚持以人为本,依法高效公正办案,真正做到保护人、关心人、帮助人,不断提高案件质量,为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做出贡献,以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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